(2013)内民一初字第49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闫某甲与闫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甲,闫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内民一初字第498号原告闫某甲,男,198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内丘县。被告闫某乙,女,1983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内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甲诉被告闫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某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闫某甲负担。审判员 毛文海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利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