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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内民一初字第49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闫某甲与闫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甲,闫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内民一初字第498号原告闫某甲,男,198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内丘县。被告闫某乙,女,1983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内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甲诉被告闫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某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闫某甲负担。审判员  毛文海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利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