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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越法民一初字第438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宋某与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越法民一初字第4386号原告:宋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被告:蔡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诉被告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宋某负担。审判员 彭 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伍珊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