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刑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雷╳红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X红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新刑初字第76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雷X红,男,壮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3月18日被大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被大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新县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检察院以大检刑诉(2013)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X红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后又撤回附带民事起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冬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X红到庭参加诉讼。诉讼期间,公诉机关提出补充侦查二次,本案延期审理二个月。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雷X红吸食毒品后无证驾驶无牌号嘉陵牌二轮摩托车由雷平镇车站村往左安村方向行驶,当车行至乡道雷平至左安线1KM+100M路段时,与被害人张X民醉酒驾驶的与其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桂F7F6**号钱江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张X民当场死亡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被告人雷X红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雷X红已经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2万元。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在法庭上出示了相关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雷X红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雷X红案发后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雷X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雷X红吸食毒品后无证驾驶无牌号嘉陵牌二轮摩托车由雷平镇车站村往雷平镇左安村方向行驶,此时被害人张X民醉酒驾驶与其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桂F7F6**号钱江牌二轮摩托车对向驶来。当两车行至乡道雷平至左安线1KM+100M路段会车时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张X民当场死亡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雷X红叫其胞妹雷X莲打电话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置,后接受传唤到交警大队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2013年3月25日,大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雷X红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张X民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雷X红已经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2万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证人雷X莲的证言,证实其系雷X红的妹妹。发生交通事故的地点离其家有200米左右,发生事故后,雷X红跑到其家喊其,并叫其帮忙用手机拨打“120”电话,随后雷X红用又其手机拨打了“110”报警。2、证人李X勇的证言,证实2013年3月17日下午,其在雷平水厂对面的田圆美酒店聚餐。17时40分左右,张X民下班来到酒店时其他朋友已离席,接着其与张X民一起吃饭喝酒,席间张X民大约喝了半斤的四特瓶装酒。约19时20分,其两人散席,各自驾驶摩托车离开酒店。第二天其到雷平糖厂上班时知道张X民出事了。3、证人梁X亮的证言,证实张X民是其朋友,他是雷平糖厂工人,平时住宿在大新县雷平中军潭电站。发生事故当晚20时10分,张X民来到其家,约21时左右离开。当时张X民到其家后对其讲:“我已参加酒席回来。”听他讲话的语气已经是喝酒了。后来张X民驾驶号牌尾数686的两轮摩托车离开其家,当时张X民没有戴头盔。4、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于2013年3月17日22时许接到雷X莲的电话报警后,于2013年3月18日予立案侦查。5、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被告人雷X红未办理机动车驾驶证;被害人张X民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但准驾车型是C1。被害人驾驶的车牌号为桂F7F6**的钱江牌两轮摩托车的所有人为冯X兰。6、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雷X红身份情况,案发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7、赔偿收条,证实案发后,被告人雷X红已赔偿被害人家属2万元。8、崇左市公安局交通事故技术鉴定所崇公交技法(2013)018号尸体检验鉴定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照片、检验、鉴定结论告知书,证实经检验,张X民系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而死亡。该鉴定结论已依法告知被告人雷X红及被害人亲属。9、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2013)化检字第835、843号乙醇定性定量检验报告书、大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新公交鉴告字(2013)226B、226C号检验、鉴定结论告知书,证实经检验,张X民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18mg/100ml(为醉驾);雷X红的血液中未检出乙醇。上述鉴定结论已依法告知被害人亲属及被告人雷X红。10、尿液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尿液检测结果告知书,证实经对被告人雷X红尿液采用胶体金法(吗啡类)检测,结果呈阳性,被告人雷X红系吸毒者。11、到案经过,证实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雷X红到其妹妹雷X连家中使用其妹妹的移动手机报警,后返回现场,接受公安机关调查。12、大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新公交认定(2013)第22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送达回执,证实被告人雷X红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张X民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1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相关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14、被告人雷X红的供述,其有吸毒经历,2013年3月16日中午其吸食过毒品海洛因。3月17日21时,其驾驶无号牌嘉陵Jh90二轮摩托车以每小时60-70公里的速度从213省道往左安农场方向行驶,行驶到事故发生路段时,有一辆两轮摩托车从其右侧小路驶出,并在其行驶方向的右侧迎面行驶,当时两车相距不到10米,因避让不及,导致两车相撞。事发后其只受轻微伤,对方驾驶员睡倒在左侧路边,一动不动,其见状马上欲拨打110报警,但找不到自己的手机,其就走到离现场200多米远的小妹雷X莲家,叫她先后拨打“120”、“110”报案。本院认为,被告人雷X红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雷X红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雷X红肇事后主动报警,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雷X红已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雷X红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雷X红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3年3月18日起至2014年9月1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 判 长 韦石峰代理审判员 赵继锋人民陪审员 雷永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梁志君附:法律条文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