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翠屏民保字第28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原告甘元斌诉被告余凤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翠屏民保字第281-1号原告:甘元斌,男,住四川省宜宾县。被告:余凤麟,男,住四川省南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甘元斌诉被告余凤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甘元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告余凤麟价值200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甘元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该案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余凤麟价值20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龙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