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南法民三初字第65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8-08
案件名称
广州市美彩数码制品有限公司与长星服饰(广州)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美彩数码制品有限公司,长星服饰(广州)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南法民三初字第654号原告广州市美彩数码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自强,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小平,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星服饰(广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TANSWEEHIEN(陈瑞贤)。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美彩数码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星服饰(广州)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美彩数码制品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美彩数码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美彩数码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受理费8268元由原告广州市美彩数码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老善涵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大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