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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倴执字第43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张昌余与冯桂艳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昌余,冯桂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倴执字第430号申请执行人:张昌余,男,1950年4月1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冯桂艳,女,1970年3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张昌余与冯桂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申请执行标的为2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张昌余与被执行人冯桂艳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1650元,下剩标的350元申请人自愿放弃,执行费用50元已上缴,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倴民初第49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晓红审判员  李纯忠审判员  方宝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田志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