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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诸湄民初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5-20

案件名称

祝金媚与蒋宇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金媚,蒋宇庆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湄民初字第264号原告:祝金媚。委托代理人:王光权。被告:蒋宇庆。本院在审理原告祝金媚与被告蒋宇庆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祝金媚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祝金媚以双方纠纷已解决,款项已付清为由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祝金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祝金媚负担。审判员  谢玉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丁 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