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灞执字第0128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谭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灞执字第01282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谭某某。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灞民初字第0091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谭某某向申请执行人张某某支付案件款5000元。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谭某某已主动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件款5000元。据此,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灞民初字第0091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建正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