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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濮民初字第24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董书勤与开封市建立水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谢国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书勤,开封市建立水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谢国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濮民初字第2421号原告董书勤,男,194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开封市建立水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被告谢国立,男,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董书勤诉被告开封市建立水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谢国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董书勤于2013年11月26日以被告均未能正常收到法律文书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一种自由处分行为,且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书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7元,减半收取183.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彦兵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