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濮民初字第24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董书勤与开封市建立水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谢国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书勤,开封市建立水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谢国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濮民初字第2421号原告董书勤,男,194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开封市建立水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被告谢国立,男,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董书勤诉被告开封市建立水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谢国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董书勤于2013年11月26日以被告均未能正常收到法律文书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一种自由处分行为,且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书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7元,减半收取183.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彦兵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