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秦刑财执字第0016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被告人平昕罚金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秦刑财执字第00162号被执行人平昕。根据本院(2013)秦刑初字第00305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平昕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本院于2013年11月25日立案执行被告人平昕罚金刑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平昕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判决确定的罚金刑法律义务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3)秦刑初字第00305号刑事判决对被执行人平昕的罚金刑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芳妮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梁语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