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宛龙梅民初字第39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原告南阳市永福海鲜店与被告南阳市流金岁月饮食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阳市永福海鲜店,南阳市流金岁月饮食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宛龙梅民初字第391号原告南阳市永福海鲜店。负责人晁付勇,该店经理。被告南阳市流金岁月饮食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樊琳,该公司经理。原告南阳市永福海鲜店与被告南阳市流金岁月饮食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南阳市永福海鲜店于2013年11月26日以双方自行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南阳市永福海鲜店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且未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阳市永福海鲜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青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申清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