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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武穴诉执初字第0053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程文与陈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文,陈玮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武穴诉执初字第00538号申请执行人:程文,男,197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湖北省阳新县。被执行人:陈玮,男,1980年8月6日出生,汉族,武穴市盐业管理局职工,住武穴市。申请执行人程文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武穴民初字第017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0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3)鄂武穴诉执初字第00538号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蔡永宏执行员  李至学执行员  吕晓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史俊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