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鼓民辖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9-01-31
案件名称
原告赵越诉被告马树波、解志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当事人
赵越;马树波;解志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鼓民辖初字第60号 原告赵越,男,1985年2月13日生,汉族,住所地在本区。 委托代理人王虎,江苏苏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树波,男,1971年4月2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新泰市。 委托代理人马玲燕,山东泰山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解志松,男,1963年5月1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 本院立案受理原告赵越诉被告马树波、解志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马树波在答辩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被告现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广生泉小区,故本案应当由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管辖。审理中,原告赵越认为原告的住所地在鼓楼区,而合同约定管辖权为原告所在地,故不同意将案件移送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协议》中约定“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条款应当理解为赵越与马树波协议选择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现赵越提起诉讼,且其住所地在本区,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马树波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玫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