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谯民一初字第003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南平与马某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平,马长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谯民一初字第00321号原告:南平,农民。委托代理人:柴涛,亳州市谯城区古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证号31203011105635。被告:马长生,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黄志刚,亳州市谯城区法律服务所中心律师。执业证号13416201110404912。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平诉被告马长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平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南平负担。审 判 长 杨 光人民陪审员 刘 伟人民陪审员 许宝森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丰 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