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陈民一初字第0168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赵金爱与王全课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金爱,王全课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陈民一初字第01683号原告赵金爱,女,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县功镇。被告王全课,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县功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金爱与被告王全课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芳珍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金爱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金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金爱负担。审判员  杨恩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田宗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