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磐民二初字第105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汤宇诉被告张凯夫、李海彬、张健夫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宇,张凯夫,李海彬,张健夫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磐民二初字第1051号原告汤宇,男。被告张凯夫,男。被告李海彬,男。被告张健夫,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汤宇诉被告张凯夫、李海彬、张健夫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0元,全部退回原告。代理审判员  代仁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许 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