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磐民二初字第105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汤宇诉被告张凯夫、李海彬、张健夫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宇,张凯夫,李海彬,张健夫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磐民二初字第1051号原告汤宇,男。被告张凯夫,男。被告李海彬,男。被告张健夫,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汤宇诉被告张凯夫、李海彬、张健夫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0元,全部退回原告。代理审判员 代仁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许 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