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武东开民二初字第0018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2-14
案件名称
汤玲与深圳市珮丝妃时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玲,深圳市珮丝妃时装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武东开民二初字第00188号原告:汤玲,女,汉族,1964年4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付鸣,湖北七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珮丝妃时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家忠。原告汤玲与被告深圳市珮丝妃时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程静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程传耀、黄山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汤玲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汤玲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966元,减半收取1983元,公告费560元,由原告汤玲负担。审 判 长 程 静人民陪审员 程传耀人民陪审员 黄 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虞 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