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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行初字第71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8-12-30

案件名称

陈书伟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类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当事人

陈书伟;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由

其他(质量监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行初字第713号原告陈书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被告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工商物价大厦。法定代表人徐友军。委托代理人唐晓龙,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袁宇鸿,该局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被告行政诉讼一案中,原告陈书伟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他人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书伟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起诉。审 判 长  陈晓蕾人民陪审员  戴自琳人民陪审员  曾小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宋敏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