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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诸昌民初字第77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王某与鹿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鹿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诸昌民初字第778号原告王某。被告鹿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鹿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兴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颖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