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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铜执字第442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杜庆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庆峰,孙雷,代现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铜执字第4422号申请执行人杜庆峰。被执行人孙雷,教师。被执行人代现成,徐州市成海面业有限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杜庆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孙雷、代现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铜郑民调初字第20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一、与申请执行人谈话,其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前告知书,督促其在限期内履行义务,但其未能履行完毕。三、本院到中国银行、江苏银行、南京银行、中国交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信用社查询,被执行人在上述银行系统无开户或有价值的存款记录。四、本院到工商局、国土资源局、房产管理局、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在上述机构均无财产可供执行。五、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谈话,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时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标的为人民币202150元,经本院采取以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履行40000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依法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3)铜郑民调初字第20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陈 卫执行员 蔺 珂执行员 史 良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春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