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乐民三初87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潍坊绿盈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姜磊、徐荣良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绿盈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姜磊,徐荣良,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莱阳中通运业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乐民三初870号原告潍坊绿盈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寒亭区寒亭街办邢家东庄村。法定代表人王效平,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志超,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赵爱民,山东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磊,系鲁F×××××(YC160挂)号货车驾驶人。被告徐荣良,系鲁F×××××(YC160挂)号货车所有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经十路*****号中润世纪广场**幢。法定代表人武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闻帅,山东康桥(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莱阳中通运业有限公司。系鲁F×××××(YC160挂)号货车登记车主。原告潍坊绿盈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潍坊园林公司)与被告姜磊、徐荣良、莱阳中通运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通运业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以下简称山东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陈志超、赵爱民、被告山东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闻帅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姜磊、徐荣良、中通运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潍坊园林公司诉称,2013年9月13日2时50分许,被告姜磊驾驶鲁F×××××(YC160挂)号货车在宝通街与大沂路交叉口与刘丰驾驶的鲁Q×××××(鲁Q×××××挂)号货车相撞,鲁F×××××(YC160挂)号货车又与叶志驾驶他所有的鲁Q×××××(鲁Q×××××挂)号货车相撞,造成姜磊受伤,公路信号灯、车辆及他公司的隔离岛花坛受损的交通事故。请求判令被告赔偿他公司经济损失44290元(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一并处理),诉讼费、保全费用由被告负担。损失包括:苗木42580元、评估费1710元。原告为证实自己的损失情况提交了交通事故认定书、价格评估结论书、票据等证据。被告姜磊、徐荣良、中通运业公司未答辩。被告山东保险公司辩称,交通事故属实,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以主、挂车的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按照保险条款的约定赔偿。对原告的车损,是单方委托,数额过高,不认可。评估费不属于保险公司赔偿范围。应扣除鲁Q×××××(鲁Q×××××挂)号货车的两份交强险4000元。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13日2时50分许,被告姜磊驾驶鲁F×××××(YC160挂)号货车沿宝通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大沂路交叉路口时,违反路灯信号与刘丰驾驶沿大沂路由南向北行驶的鲁Q×××××(鲁Q×××××挂)号货车相撞后,鲁F×××××(YC160挂)号货车又与叶志驾驶他所有的鲁Q×××××(鲁Q×××××挂)号货车相撞;鲁F×××××(YC160挂)号货车与鲁Q×××××(鲁Q×××××挂)号货车的相撞将公路信号灯隔离岛和公路花坛损坏;该交通事故还造成三车受损、姜磊受伤。昌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姜磊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对鲁F×××××货车在被告山东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的事实,双方当事人无异议。对鲁F×××××(YC160挂)号货车在被告山东保险公司投保了两份商业三者险(不计免赔)的事实,双方当事人无异议。商业三者险约定,赔偿限额为1000000元,评估费、鉴定费不赔偿,对三者的赔偿按驾驶员承担的事故责任赔偿。原告提供的价格评估结论书记载:分流岛苗木等损失为人民币42580元。对该结论书,被告山东保险公司认为,该鉴定单方委托,车损过高,欲申请重新鉴定;但被告山东保险公司在限期内未提出重新评估申请。以上事实有交通事故认定书、双方当事人陈述笔录及其他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对原告主张的分流岛苗木等损失42580元,提供的价格评估结论书详细记载了损失情况,该损失是价格鉴定机构确定的原告财产损失,故予以确认。对于原告主张的车损评估费1710元,是为了确定其财产损失而支出的费用,故予以确认。综上,该次事故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共计44290元(其中财产损失42580元、其他项下1710元)。原告苗木等受损,是鲁F×××××(YC160挂)号货车与鲁Q×××××(鲁Q×××××挂)号货车造成的,虽然鲁Q×××××(鲁Q×××××挂)号货车的驾驶员在事故中不承担责任,但鲁Q×××××(鲁Q×××××挂)号货车所投保的交强险仍然对原告财产损失进行赔偿,因鲁F×××××(YC160挂)号货车与鲁Q×××××(鲁Q×××××挂)号货车相撞还造成了徐勤涛的车辆受损,故确定鲁Q×××××(鲁Q×××××挂)号货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财产限额1500元内对原告进行赔偿,原告放弃了对鲁Q×××××(鲁Q×××××挂)号货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主张权利,是当事人对自己的实体权利的处分,故予以准许。原告的损失扣除已经放弃的鲁Q×××××(鲁Q×××××挂)号货车所投保保险公司的赔偿限额1500元,剩余损失为42790元(44290元-1500元)。因鲁F×××××(YC160挂)号货车在山东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交强险,故应由被告山东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财产限额2000元内对原告财产损失进行赔偿,又因该事故还造成了鲁Q×××××(鲁Q×××××挂)号货车损失和其他三者的损失,按照各方损失起诉的数额,确定由被告山东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财产限额500元内对原告财产损失进行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山东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按商业三者险约定对原告财产损失进行赔偿。其他损失由被告徐荣良按被告姜磊承担的责任对原告进行赔偿。因被告姜磊在该事故中存在重大过失,故对被告徐荣良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赔偿原告潍坊绿盈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1080元(交强险500元、商业三者险40580元),被告徐荣良赔偿原告潍坊绿盈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710元,上述赔偿均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付清。被告姜磊对被告徐荣良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7元,由原告潍坊绿盈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7元,被告徐荣良负担87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季道军人民陪审员 王凤涛人民陪审员 钟延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于婧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