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铜茅民初字第187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11-11
案件名称
周忠喜诉周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忠喜,周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铜茅民初字第1875号原告周忠喜,男,197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周凌波,男,1973年1月5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被告周团,男,198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忠喜诉被告周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忠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忠喜负担。审判员 王会收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