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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铜茅民初字第187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11-11

案件名称

周忠喜诉周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忠喜,周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铜茅民初字第1875号原告周忠喜,男,197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周凌波,男,1973年1月5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被告周团,男,198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忠喜诉被告周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忠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忠喜负担。审判员  王会收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