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乳滨民初字第37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姜登玉与侯永福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乳滨民初字第379号原告姜登玉。被告侯永福,年龄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姜登玉诉被告侯永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姜登玉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侯现章陪审员 宋吉波陪审员 张胜夕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宋玉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