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黄执字第0036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区支行与汪兴周、王多列、吴健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区支行,汪兴周,王多列,吴健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黄执字第0036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区支行,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被执行人:汪兴周。被执行人:王多列。被执行人:吴健明。本院在执行(2013)黄民二初字第00094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汪兴周、王多列、吴健明银行存款人民币63622.07元或查封、扣押、扣留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丁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