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酒肃民一初字第52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于金兰与王明升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酒肃民一初字第528号原告于某某,女,生于1967年8月17日。委托代理人蒋亚萍,甘肃政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生于1965年6月23日。本院审理的原告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于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庞春梅审 判 员  张 芸代理审判员  赵 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侯学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