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铜王执字第0011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8-11
案件名称
李焕义、黎兴芝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市分公司营销部、温正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焕义,黎兴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市分公司营销部,温正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铜王执字第00116号申请执行人李焕义,男,1939年11月15日生。申请执行人黎兴芝,女,1947年2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市分公司营销部法定代表人陈建平,经理。被执行人温正平,男,1963年1月13日生,汉族,号。申请执行人李焕义、黎兴芝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市分公司营销部、温正平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铜王民初字第0016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市分公司营销部、温正平未自觉履行判决义务,申请执行人李焕义、黎兴芝于2013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市分公司营销部支付申请执行人李焕义、黎兴芝赔偿款175160.80元,被执行人温正平支付申请执行人李焕义、黎兴芝赔偿款261205.80元,承担诉讼费4000元。本院在执行中,于2013年7月2日依法立案,于2013年7月9日向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市分公司营销部、温正平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市分公司营销部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李焕义、黎兴芝支付赔偿款175160.80元的义务,被执行人温正平向申请人李焕义、黎兴芝支付赔偿款261205.80元的义务,诉讼费4000元,向本院交纳执行费644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市分公司营销部于2013年7月24日已将赔偿款175160.8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经查,被执行人温正平在银行有存款,遂于2013年10月11日将其在农业银行铜川印台区支行的存款9341.61元予以冻结,2013年11月5日将其在建设银行铜川七一路支行帐户的存款6000元予以划拨后将其帐户冻结,待冻结足额后再行支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铜王民初字第0016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权利人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后,可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惠 平审判员 常媛媛审判员 郭 川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晓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