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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内城民初字第29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宗兰芬与张艳粉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宗兰芬,张艳粉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内城民初字第295号原告宗兰芬,女,1959年2月12日生,汉族,住内黄县城中央特区。委托代理人张留顺,男,1958年9月2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丈夫。被告张艳粉,女,1974年7月12日生,汉族,住内黄县城中央特区。委托代理人张麦常,男,1963年4月10日生,汉族,住清丰县。原告宗兰芬与被告张艳粉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本案案情特殊,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陈水喜审判员  邵希军审判员  马红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史利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