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宁民特字第0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宁陵县张弓镇郭子敬村民委员会要求宣告被申请人郭树堂失踪一案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宁民特字第001号申请人宁陵县张弓镇郭子敬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宁陵县张弓镇郭子敬村。法定代表人郭周声,系该村委会支部书记。委托代理人李宗超,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郭树堂,男,汉族,住址陵县张弓镇。申请人宁陵县张弓镇郭子敬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郭子敬村委)要求被申请人郭树堂失踪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2日立案受理。2013年11月25日本院依法由审判员丁晓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了此案,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李宗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郭子敬村委称:被申请人郭树堂系申请人的五保户供养人员,因被申请人于1993年10月份不慎走失,至今下落不明已近10年。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特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被申请人郭树堂为失踪人。经查:被申请人郭树堂,男,汉族,1940年7月2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宁陵县张弓镇郭子敬村第四村民组,承包地1.02亩,系申请人郭子敬村委的五保户供养人员。经宁陵县公安局张弓镇派出所证明被申请人郭树堂于1993年10月至今下落不明,已满2年。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3年8月24日在检察日报上发出寻找被申请人郭树堂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限为3个月,现已届满,被申请人郭树堂仍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被申请人郭树堂为失踪人;二、指定申请人宁陵县张弓镇郭子敬村民委员会代为耕种被申请人郭树堂的承包地1.02亩。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丁晓环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姜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