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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满民初字第300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原告张志齐与被告谭东超、赵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齐,谭东超,赵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满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满民初字第3002-1号原告张志齐,男,194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满城县大册营镇北宋村1区43号。被告谭东超,男,198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满城县大册营镇夜借村。被告赵朋,男,196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满城县大册营镇北宋营村2区1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齐与被告谭东超、赵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告谭东超驾驶的冀F317**货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谭东超驾驶的冀F317**货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利强审 判 员  张金刚人民陪审员  范远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袁丽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