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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汕城法刑初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20-03-05

案件名称

吴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吴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汕城法刑初字第251号公诉机关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男,1969年6月24日出生于汕尾红海湾经济开发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汕尾红海湾经济开发区。因本案于2012年11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变更为取保候审,2013年5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汕尾市看守所。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汕市区检刑诉(2013)2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伟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1月23日,被告人吴某利用号码为135××××2318的手提机作为贩卖毒品联系工具,在汕尾市区三马路“第四小学”后巷准备贩卖毒品海洛因给郑某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从被告人吴某身上缴获可疑毒品1小袋、手提机二部。经检验,所缴获的可疑毒品检出海洛因成分,净重共计0.4克。2013年3月24日、25日,被告人吴某利用号码为139××××5855的手提机作为贩卖毒品联系工具,先后在汕尾市区三马路附近一条小巷,贩卖毒品海洛因给叶某2次,共得款人民币110元。同年5月8日,被告人吴某在汕尾市区三马路路口附近准备贩卖毒品海洛因给叶某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从吴某身上缴获贩卖毒品联系工具手提机一部。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无视国法,非法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被告人吴某辩称2013年5月8日叶某打电话给他是要还钱给他,庭审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其他犯罪事实及适用法律没有异议,请求法庭依法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23日,被告人吴某利用手提机作为贩卖毒品联系工具,在汕尾市区三马路“第四小学”后巷准备贩卖毒品海洛因给郑某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从被告人吴某身上缴获可疑毒品1小袋、手提机二部。经检验,所缴获的可疑毒品检出海洛因成分,净重共计0.4克。因被告人吴某身患严重疾病,次日,被告人吴某被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期间,2013年3月24日17时多及同月25日17时多,被告人吴某利用号码为139××××5855的手提机作为贩卖毒品联系工具,与购毒者叶某(手提机号码为134××××2208)联系后,先后在汕尾市区三马路附近一条小巷,贩卖毒品海洛因给叶某各1次,分别得款人民币40元、人民币70元,2次共得款人民币110元。同年5月8日,被告人吴某在汕尾市区三马路路口附近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从吴某身上缴获贩卖毒品联系工具手提机一部。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民警于2012年11月23日在被告人吴某处扣押手提机二部、疑似毒品海洛因1小包;2013年5月8日在被告人吴某处扣押手提机一部(号码为9××××5855)。22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东涌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该派出所民警于2013年5月8日20时左右,在汕尾市区三马路路口附近抓获被告人吴某的经过。3.《扣押物品照片》,证实从被告人吴某处扣押的物品已拍照附卷。4.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汕尾分公司安全保卫部出具的《通话记录》,证实号码为139××××5855的手提机于2013年3月至同年5月与手提机号码为134××××2208的手提电话的通话记录情况。5.广东省汕尾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刑事化验检验报告》((汕)公(司)鉴(化)字【2013】410号)和《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鉴定意见通知书》(汕城公鉴聘字【2013】00114号),证实公安民警于2012年11月23日从被告人吴某处扣押的可疑毒品1小包,经检验均检出海洛因成分,净重共计0.4克。该检验报告已于2013年7月25日通知被告人吴某。6.证人郑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他是吸毒人员,每次都是到汕尾市区三马路“第四小学”附近找“阿伏”向“阿伏”购买毒品海洛因,他对“阿伏”说他叫“阿勇”,共向“阿伏”购买了4、5次海洛因,每次人民币100元至200元不等。2012年11月23日14时左右,他到汕尾市区三马路“第四小学”附近找“阿伏”准备购买人民币140元的海洛因时,与“阿伏”一起被公安民警抓获。经对公安机关提供的一组照片进行辨认,指认出被告人吴某就是贩卖毒品海洛因给他的“阿伏”。7.证人叶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他是吸毒人员,于2013年3月23日17时多、同月24日17时多、同月25日17时多通过用号码为134××××2208的手提机拨打吴某号码为139××××5855的手提机联系后,在汕尾市区三马路附近一条小巷各向吴某购买毒品海洛因1次,分别为人民币50元、40元及70元。经对公安机关提供的一组照片进行辨认,指认出贩卖毒品海洛因给他的人就是被告人吴某。6.被告人吴某供述,供认2012年11月23日“阿勇”拨打他号码为135××××2318的手提机要向他购买人民币20元的毒品海洛因,他约“阿勇”到汕尾市区“第四小巷”后巷交易,到约定地点时,他和“阿勇”被公安机关抓获。庭审时,被告人吴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2012年11月23日、2013年3月24日、25日的贩卖毒品的事实没有异议,但提出2013年5月8日他没有准备贩卖毒品海洛因给叶某,叶某打电话给他是要还钱给他。以上各项证据,内容属实,来源合法,能相互印证,可作为定案的根据予以确认。被告人吴某辩称2013年5月8日叶某打电话给他是要还钱给他。经查,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2013年5月8日准备贩卖毒品海洛因给叶某,仅有吸毒人员叶某的证言,是孤证,被告人的辩解本院予以采纳,对该指控本院不予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无视国法,非法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情节严重,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吴某于2012年11月23日贩卖毒品海洛因给郑某的该次贩毒犯罪由于被公安民警及时抓获而致贩毒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对该次贩毒犯罪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开庭审理时能当庭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吴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取保候审前被羁押的1日,即自2013年5月9日起至2016年5月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小武代理审判员  黄伟群人民陪审员  黄海蓝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焕棠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