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屏山民初字第165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9-03
案件名称
原告周锡伦诉被告张堂斌等健康权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锡伦,张堂斌,朱华洪,文杰,黄军,彭军,王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屏山民初字第1656号原告周锡伦。被告张堂斌。被告朱华洪。被告文杰。被告黄军。被告彭军。被告王成。法定代理人王龙兵,被告王成之父。六被告委托代理人刘汉洲,四川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锡伦诉被告张堂斌、朱华洪、文杰、黄军、彭军、王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周锡伦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锡伦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锡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周锡伦负担。审 判 长 李小平代理审判员 邓光强人民陪审员 罗林俊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何玲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