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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屏山民初字第165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9-03

案件名称

原告周锡伦诉被告张堂斌等健康权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锡伦,张堂斌,朱华洪,文杰,黄军,彭军,王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屏山民初字第1656号原告周锡伦。被告张堂斌。被告朱华洪。被告文杰。被告黄军。被告彭军。被告王成。法定代理人王龙兵,被告王成之父。六被告委托代理人刘汉洲,四川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锡伦诉被告张堂斌、朱华洪、文杰、黄军、彭军、王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周锡伦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锡伦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锡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周锡伦负担。审 判 长  李小平代理审判员  邓光强人民陪审员  罗林俊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何玲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