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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源商初字第76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沂源县华鑫建材有限公司与张玉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沂源县华鑫建材有限公司,张玉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源商初字第760号原告沂源县华鑫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鲁村镇政府驻地。法定代表人齐金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蒋孚学,该公司职工。被告张玉国,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沂源县华鑫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玉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6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协商且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沂源县华鑫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玉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84元,减半收取392元,由原告沂源县华鑫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晓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吕春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