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乐民终字第52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四川其亚铝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宋小洪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其亚铝业集团有限公司,宋小洪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乐民终字第52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其亚铝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峨眉山市桂花桥镇彭桥村,组织机构代码:20746445-1。法定代表人:童文其,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德林,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黄胜,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小洪,男,197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上诉人四川其亚铝业集团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12)峨眉民初字第20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其亚铝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四川其亚铝业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四川其亚铝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四川其亚铝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玲审 判 员 黎 琳代理审判员 余 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沈晓琴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