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张民初字第223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1-21
案件名称
黄闻与吴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闻,吴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张民初字第2234号原告黄闻,女,1975年5月2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吴清,江苏颐华(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凡,男,1986年1月30日生,汉族。原告黄闻与被告吴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季新宏独任审判,于2013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闻及其委托代理人吴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凡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闻诉称,2013年4月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万元,后又陆续借款29000元。2013年10月18日,原、被告补签了借款协议,被告出具了借条。因被告未按约还款,为此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229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吴凡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万元。8月1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5000元。2013年10月1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和借款协议,加上利息14000元,确认借到原告229000元,并承诺于10月25日前归还。借期,被告未能履行还款义务。为此,原告诉讼来院。以上事实,有银行转账凭证、被告出具的借条、借款协议及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215000元,有银行转账凭证、被告出具的借条、借款协议为据,事实清楚。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并承担约定利息,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凡应归还原告黄闻借款215000元,并承担利息14000元,合计229000元。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40元,减半收取2370元、财产保全费1695元,合计4065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苏州市农业银行园区支行,账号:10-550101040009599)。审判员 季新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缪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