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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湘民一初字第87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名称

丰爱国诉刘立林、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丰爱国,刘立林,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3)湘民一初字第873号原告丰爱国。委托代理人甘跃进。被告刘立林。委托代理人熊继红。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向XX,系公司总理。委托代理人赵俊。原告丰爱国诉被告刘立林、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3日立案受理后,由助理审判员杨雪飞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丰爱国诉称,2013年1月14日,他驾驶湘FGH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南往北行驶至S102线湘阴县袁家铺镇新南村十二组路段时,与被告刘立林驾驶的湘A552**号大货车相撞,造成他受伤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湘阴县交警大队到场进行了勘察,并作出了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刘立林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他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他认为他在这次交通事故中受伤是因为被告刘立林的违法行为所致,故被告刘立林对他因此次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另肇事车辆湘A552**大货车系被告刘立林从廖明处购买,廖明为该车辆在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故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应当在其承保的保险范围内履行赔偿义务。为维护他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判决:1、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在其承保范围内赔偿他各项损失共计121200元;2、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赔偿后,他的损失不足部分由被告刘立林承担;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刘立林辩称,交通事故发生后,他已赔偿了原告丰爱国部分费用,肇事车辆系其向廖明购买,有双方签订的购买协议为证。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辩称,他公司愿意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要求赔偿的各项损失过高请求法院依法核减;他公司依约不承担诉讼费及鉴定费。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丰爱国与被告刘立林、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就本案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内赔付原告丰爱国人民币109000元,其中已付10000元,剩余99000元在2013年12月25日前付清(此款付至湘阴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二、原告丰爱国自愿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三、原、被告各方就本案无其他法律关系,均不再向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主张权利。本案案件受理费2730元,原告丰爱国自愿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代理审判员  杨雪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汤卓聿附:户名:湘阴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43001690066059123456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岳阳湘阴支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