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执字第83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张辉、张辉依据(2013)长民初字第916-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与姚国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辉,姚国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执字第835号申请人张辉。被执行人姚国彪。申请人张辉依据(2013)长民初字第916-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姚国彪给付其工资款8413元,案件受理费25元,本院于2013年8月13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姚国彪将案件款交到法院,申请人已将该款领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长执字第835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俊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国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