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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执字第83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张辉、张辉依据(2013)长民初字第916-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与姚国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辉,姚国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执字第835号申请人张辉。被执行人姚国彪。申请人张辉依据(2013)长民初字第916-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姚国彪给付其工资款8413元,案件受理费25元,本院于2013年8月13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姚国彪将案件款交到法院,申请人已将该款领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长执字第835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俊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国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