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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万执字第5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山西成田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山西虹远起重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欠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成田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山西虹远起重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万执字第521号申请执行人山西成田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法定代表人翟家芸,副总经理。被执行人山西虹远起重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法定代表人靳永翔,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2013)万商初字第2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1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由其给付申请人货款120800元(于2013年8月31日前支付80000元,余款40800元于2013年10月15日前付清),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437.5元、执行费1712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照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2013)万商初字第27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付款额和应承担的费用及自2013年9月1日起至付清时止的双倍银行贷款利息,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执行长  马长青执行员  王增新执行员  吕文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利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