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芙刑初字第53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3-31
案件名称
(2013)芙刑初字第535号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假冒注册商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芙刑初字第535号公诉机关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1985年1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沅江市,身份证号码430981198501****1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沅江市阳某某镇某某场*组。因本案于2013年7月5日被取保候审。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以湘长芙检刑诉[2013]5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3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贺秋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至2012年间,广东华润涂料有限公司(原名顺德市华润涂料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公司)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的第1335501号注册商标()、第1971162号注册商标()、第3004162号注册商标()、第4363078号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和合法使用人。四个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均为第2类,包括染料、颜料、涂料、油漆等,注册期限及续展有效期分别至2012年底至2019年不等。2009年至2012年间,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邦中国)系在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的第665336号(图形商标)、第1692156号(“立邦”文字商标)、第1692177号(“‘立邦’文字及图形”商标)注册商标的所有人,这三个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类别均为第2类,注册期限及续展有效期分别至2012年至2013年不等。立邦中国授权广州立邦涂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立邦公司)使用以上商标,并代为处理相关商标侵权纠纷,包括举报、投诉,对侵权产品和产品包装进行鉴别和认定,对侵权商标和标识进行区分和鉴别等。2009年至2012年间,英国卜内门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卜内门公司)系在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的第3278393号(“多乐士”文字商标)、第1902944号(字母商标)、第3040228号(“多乐士”文字商标)的注册人,这三个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类别均为第2类,注册期限及续展有效期分别至2012年至2014年不等。卜内门公司授权阿克苏诺贝尔太古漆油(广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古公司)代表其在中国境内对针对卜内门公司商标、标识等知识产权的假冒、侵权产品、行为采取相关保护措施。2012年2月5日开始,被告人陈某和黎某(已被判刑)合伙在长沙芙蓉区西龙小区五组开设一无名涂料厂,在未办理相关证照的情况下,生产、销售墙漆涂料。陈某负责采购和联系销售,黎某负责送货,两人聘请朱某某(已被判刑)为技术员负责调配涂料,蔡某某(已被免予刑事处罚)帮助朱某某下料,刘某(已被判刑)任会计负责财务和收货款,赵某某(已被判刑)负责装桶、贴牌和记账,刘某某(已被判刑)负责装桶和贴牌。为了提高销量,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使用人授权或许可的情况下,陈某、黎某等人购入印有“华润”、“立邦”、“多乐士”等品牌注册商标标识的空桶,根据部分客户要求往相应空桶中灌装涂料,假冒“华润”、“立邦”、“多乐士”等品牌涂料对外销售。到案发时止,该涂料厂已销售涂料共计45607元给陈某某、汤某某、陈某国(均已被判刑),其中假冒“华润”、“立邦”、“多乐士”等品牌注册商标的涂料金额为40389元;通过物流公司送货并代收货款的方式销售假冒“华润”、“立邦”、“多乐士”等品牌注册商标的涂料金额为12545元。2012年3月22日,公安机关查处了该生产假冒涂料的涂料厂,查获记有该厂销售情况的记账本、笔记本、单据、印章等物证、书证,现场查获大量已经灌装完成的假冒“华润”、“立邦”、“多乐士”等品牌注册商标标识的涂料,和印有“华润”、“立邦”、“多乐士”等品牌注册商标标识的空桶。经广州立邦公司、太古公司、华润公司鉴别,在该涂料厂查获的涂料产品和包装上均使用了其注册商标或与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和图形。经鉴定,现场查获的上述假冒注册商标产品的实桶的侵权价值为20811元。2013年1月,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对同案人黎某、刘某、朱某某、赵某某、刘某某、蔡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作出判决。2013年7月2日,被告人陈某到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陈某的户籍证明材料和现实表现材料;相关《注册商标证》及注册商标变更证明、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等;华润公司、广州立邦公司、太古公司对涉案油漆、涂料所使用商标作出的认定意见;对长沙市芙蓉区西龙村的涂料厂的搜查笔录,扣押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账本复印件,货运单复印件,仓库内部情况的照片,查处现场的照片等;长沙市芙蓉区价格认证中心芙价认鉴字(2012)第073号《估价鉴定书》;本院(2012)芙刑初字第605号《刑事判决书》;证人杨利光、陈某某、汤某某、陈某国、吴某某、李某某、刘某某、谢某某的证言;被害单位工作人员李某、陈某、孙某某的陈述;另案处理的同案人黎某、刘某、朱某某、赵某某、刘某某、蔡某某的供述;被告人陈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伙同他人,未经“华润”、“立邦”、“多乐士”注册商标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且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为73745元,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陈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经审前社会调查,陈某符合实施社区矫正的条件,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限被告人陈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刑事判决书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罚金已缴纳三万元,余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肖贞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龙木兰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