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海民初字第1734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廉洁与王颍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廉洁,王颖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海民初字第17345号原告廉洁,女,1959年1月1日出生。被告王颖(化名金鑫),女,1964年4月3日出生。原告廉洁与被告王颖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廉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颖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廉洁诉称,2011年2月11日,王颖以化名金鑫的名义与我签订翻译服务协议,目的是用于完成此前签订的《北京市婚介服务合同》,并交纳了包括翻译费、网站建设费共计2万元,王颖为我出具了收条。金鑫曾承诺3个月内按我要求找到欧美国家的伴侣,否则退还全部费用,且协议中载明在每个网站最低保证与5个人确定恋爱关系,但至今上述内容均未履行。我认为王颖欺骗了我,并未完成其承诺的义务,故起诉要求其退还我交纳的翻译服务费及网站建设费2万元,诉讼费及公告费由其承担。王颖未口头答辩或提交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2月11日,北京×国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廉洁签订《北京市婚介服务合同》,由×公司为廉洁提供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交友服务,并且手书全部费用1.6万元,不再交任何费用(后期服务免费)。合同签订后,廉洁交纳了1.6万元服务费,金鑫向其出具了收据,并注明本月19-20日换正规机打发票,否则退费。签约当日,廉洁与金鑫还签订《翻译服务协议》,廉洁与金鑫自愿达成网站运作及代理翻译协议,其中提供网站2个,每个6000元,每个网站最低保证与5个人确定恋爱关系,网站翻译运作服务费8000元。签约当日,廉洁交付金鑫2万元,金鑫在《翻译服务协议》上书写收条,并注明其真实姓名为王颖,身份证号为×××及住址北京市海淀区×小区×楼×门×号。2013年5月,廉洁起诉×公司退还服务费1.5万元,经北京市东城区���民法院调解,×公司退还廉洁1.5万元。审理中,王颖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上述事实,有廉洁陈述、《北京市婚介服务合同》、《翻译服务协议》、收据及发票、北京银行业务凭证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过程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廉洁与中联鹊桥会公司签订《北京市婚介服务合同》后,又与王颖(化名金鑫)签订《翻译服务协议》,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属有效。廉洁已依约履行了交费义务,故王颖亦应按照约定完成相关的网站信息及翻译服务,以配合完成婚介服务的相关内容。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王颖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并推定其对廉洁所述及��交的证据予以认可。现王颖未依约完成相关义务,故廉洁要求王颖退费之诉请,理由正当,数额合理,本院支持。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王颖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王颖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廉洁翻译服务费及网站建设费共计人民币二万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三百元,由王颖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公告费三百元,由王颖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唐卫京人民陪审员 周保山人民陪审员 商凤鸣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鸣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