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鼓商辖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迅信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中深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迅信建材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深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鼓商辖初字第17号原告南京迅信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本市雨花台区西善桥2号。法定代表人张卫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傅明华,江苏冠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中深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新洲路吉莲大厦二层。法定代表人林孚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石磊,江苏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立案受理原告南京迅信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中深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深圳市中深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被告住所地在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新洲路吉莲大厦二层,故本案应当由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管辖,并提供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审理中,原告南京迅信建材有限公司认为本案合同履行地在鼓楼区,不同意将案件移送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玻璃供货合同》中约定由原告负责运输货物,且原告的送货单中均记载客户为“中深建(大地会所)”,被告与南京雅悦贸易有限公司的装修合同中亦记载了大地会所项目在本区华侨路,故可以认定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在本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深圳市中深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玫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