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催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5-06-07
案件名称
(2013)南民催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柳州市志飞橡塑保温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南民催字第3号申请人柳州市志飞橡塑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柳江县新兴工业生产基地。法定代表人石满囤,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柳州市志飞橡塑保温材料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3年9月2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于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由中国农业银行柳州柳南支行承兑的票号为1030005224060644、出票人为柳州市双飞汽车电器配件制造有限公司、票面金额为人民币230000元、收款人为柳州市富英华工贸有限公司、背书人为柳州市志飞橡塑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3年3月28日、承兑到期日为2013年9月28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柳州市志飞橡塑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肖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娴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