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瑞刑初字第209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5-19
案件名称
上官中梁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官中梁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温瑞刑初字第209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上官中梁。曾因犯流氓罪,于1991年8月1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吸毒和复吸毒,分别于1999年4月12日、2001年12月3日、2003年7月21日、2005年1月20日被劳动教养二年、二年六个月、六个月、二年六个月。现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7月7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3)23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上官中梁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黎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上官中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3年6月10日14时许,被告人上官中梁经事先联系毒品交易后,在本市玉海街道飞云东路187号其家中,将2包冰毒以1000元的价格贩卖给张某。次日,张某在万松路ATM存款机上将1000元现金存进被告人上官中梁的信用卡中。2、2013年7月2日15时许,被告人上官中梁与刘某经电话联系毒品交易,刘某用网银将300元现金存入被告人上官中梁的信用卡中后,到被告人上官中梁家,被告人上官中梁将1包冰毒贩卖给刘某。3、2013年7月3日19时许,被告人上官中梁与张某经电话联系毒品交易,张某用网银将300元现金存入被告人上官中梁的信用卡中后,到被告人上官中梁家,被告人上官中梁将1包冰毒贩卖给张某。4、2013年7月7日20时许,被告人上官中梁与刘某经电话联系毒品交易,刘某用网银将300元现金存入被告人上官中梁的信用卡中后,被告人上官中梁在本市玉海派出所附近将1包冰毒贩��给刘某。当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上官中梁在安阳街道隆山东路95弄巷里被公安人员抓获,并在其身上查获毒品7包、手机1部、农行卡1张。经鉴定,查获的其中5包毒品重2.73克,检出海洛因成分;另2包毒品重5.75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上官中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刘某、余某、郭某的证言,理化检验报告书,检查、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毒品上交清单,银行卡交易明细,手机通话清单,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劳动教养决定书,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上官中梁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上官中梁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打击毒品犯罪,根据被告人���官中梁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上官中梁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7日起至2017年7月6日止。)二、涉案毒品8.48克,予以没收;手机1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福明人民 陪 审员 黄秀华人民 陪 审员 杨协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陈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