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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陇执字第0043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李爱巧诉杨晓艳、边旭良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晓艳,边续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陇执字第00437号申请行人李爱巧,男,生于1959年11月18日。被执行人杨晓艳,女,生于1972年12月5日。被执行人边续良,男,生于1967年9月18日。本院在执行李爱巧诉杨晓艳、边旭良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本院(2013)陇民初字第0062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杨晓艳、边旭良赔偿李爱巧损失共计2414.60元,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履行完毕。受理费由杨晓艳、边旭良负担35.00元。杨晓艳、边旭良未履行,李爱巧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其仍未履行。后经本院做双方思想工作,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如下:由杨晓艳、边旭良给付李爱巧案件款2414.60元,李爱巧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经审查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此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陇民初字第006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建敏审判员  李建峰审判员  李 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建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