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豫法民提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3-12-20
案件名称
河南老街坊置业有限公司与崔丽萍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豫法民提字第93号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原再审申请人):河南老街坊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民航东路*号***室。法定代表人:田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栗魁,河南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镇江,河南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原再审被申请人):崔丽萍,女,1965年5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涂志斌,男,1967年6月13日出生。申诉人河南老街坊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老街坊公司)因与被申诉人崔丽萍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郑民再终字第1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3年1月21日作出(2012)豫法立民再申字第169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老街坊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栗魁、许镇江,崔丽萍的委托代理人涂志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08年9月4日,老街坊公司向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称,老街坊公司与崔丽萍于2006年6月29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款,付款时间为2006年7月10日,但崔丽萍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属于严重违约。依照合同约定,请求依法解除合同,崔丽萍支付违约金14136.46元。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06年3月23日,老街坊公司收到宋运生的购房定金5000元,并向宋运生出具了购房定金收据。2006年6月29日,老街坊公司与崔丽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D06049217),约定:崔丽萍购买老街坊公司位于郑东新区东风东路南、纵贯十五路西、横贯八路北12幢东1单元5层东户房,总金额497464元;崔丽萍在2006年7月10日一次付清;崔丽萍如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逾期超过90日后,老街坊公司有权解除合同,老街坊公司解除合同的,崔丽萍按累计应付款的2%向老街坊公司支付违约金。老街坊公司在合同上加盖其合同专用章,崔丽萍在合同上签名。2006年7月11日,老街坊公司将双方所签商品房买卖合同向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郑东新区直属分局进行了备案,《郑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信息备案表》载明:崔丽萍的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款。2006年7月31日,崔丽萍向郑州市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申报购房契税,并缴纳契税9949元。2010年5月12日,该院根据崔丽萍的申请,从郑州市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契税管理所调取了2006年7月29日老街坊公司向崔丽萍出具的编号为00184422的购房发票和编号为D06049217的《郑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信息备案表》的复印件,该购房发票复印件载明,崔丽萍支付房款497464元。2007年6月17日河南省通力工程有限公司汪培强向崔丽萍出具承诺书,载明:因原借宋运生伍拾万元现金,现同意宋运生把债权转让给崔丽萍,承诺人同意用老街坊公司所欠的工程款抵债,用老街坊公司在郑州东风东路的房屋(即12号楼东1单元5层东户三室二厅,面积140.36平方米,价款497464元)抵债,承诺人保证三个月内给崔丽萍办完房屋过户手续。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18日作出(2010)开民初字第357号民事判决:驳回老街坊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916元,由老街坊公司负担。老街坊公司不服,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7日作出(2011)郑民四终字第18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916元,由老街坊公司负担。老街坊公司不服二审判决,申请再审。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2年8月3日作出(2011)郑民再终字第187号民事判决:维持二审判决。老街坊公司仍不服,向本院申诉称,1、起诉不超诉讼时效。2007年5月16日,老街坊公司向崔丽萍邮寄《入户通知书》,该通知书中明确要求崔丽萍补足房款。2、原审对发票的真实性未予审查,不应依据已经缴纳契税而认定崔丽萍已经支付购房款。3、抵账关系不存在。老街坊公司与汪培强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并且汪培强给崔丽萍出具的承诺书上没有老街坊公司的签章。被申诉人崔丽萍答辩称,1、老街坊公司的起诉已经超诉讼时效。2、本案的房屋买卖合同是经抵账而形成的,不欠老街坊公司任何房款。本院再审认为,原审违反法定程序,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郑民再终字第187号、(2011)郑民四终字第18号民事判决及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0)开民初字第35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荆国安代理审判员 王振涛代理审判员 李魁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迪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申诉人河南老街坊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诉人崔丽萍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以(2013)豫法民提字第93号民事裁定发回你院重审,重审时请注意以下问题:1、本案的房屋购买系因三方抵债所形成,以现有证据看,各方抵债关系及具体内容等不是很清晰。重审时应将抵债各方作为本案当事人,以便全面查清有关事实。2、崔丽萍与陈玉甫的购房发票号相同,两张发票的来源及其真实性需进一步查清。请你院在重审中将上述问题查明并公正处理。二○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