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商初字第3432-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张纯良与陈义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纯良,陈义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初字第3432-2号原告:张纯良。委托代理人:江凯、包清谦。被告:陈义亮。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纯良与被告陈义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纯良未在收到本院的受理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普通程序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蒋 倩人民陪审员 陆智德人民陪审员 张端端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育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