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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蔚民初字41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黄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黄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蔚民初字410号原告李某某被告黄某甲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黄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2004年自由恋爱并开始同居生活,2008年8月4日补办结婚手续,20**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取名黄乙,现随原告共同生活。婚后感情开始很好,后因为家庭琐事发生纠纷,感情开始出现裂痕。2010年3月被告无故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原告现请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抚养孩子,由被告承担必要的抚养费。被告黄某甲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相恋并同居生活,2008年8月4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取名黄乙,现随原告共同生活。婚后原、被告双方一直在河北省蔚县西合营镇西合村生活。2010年3月被告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结婚证、西合营镇西合村村委会书证一份、证人黄家友书证一份、证人高桂萍、李海英证言在案佐证。另查明河北省2012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纯收入为8081元。本院认为,被告下落不明满两年,夫妻双方互不尽夫妻义务,应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被告现下落不明,且婚生子黄乙一直随原告共同生活,故黄乙应由原告直接抚养为宜,被告应承担必要的抚养费,其抚养费标准应按河北省2012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纯收入8081元的25%计算到黄乙18周岁。即8081元×25%×14年=28283.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依法准予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黄某甲离婚。二婚生子黄乙由原告直接抚养,被告黄某甲承担抚养费28283.5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执行。被告人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 贵审判员 陈清晓审判员 宋廷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魏则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