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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珠香法执字第43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崔峥、周丽霞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崔峥,周丽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珠香法执字第433号申请执行人: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法定代表人:彭清举,局长。被执行人:崔峥,男,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0612。被执行人:周丽霞,女,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0025。关于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崔峥、周丽霞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珠香法行非诉审字第189号行政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崔峥名下位于珠海市香洲区夏美路96号1704房。上述房产查封期限自2014年4月25日至2016年4月24日止,如案未了结,申请执行人应于期限届满前15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提出,造成查封效力消灭的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七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李佳欣第1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