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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繁民一初字第0139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李忠诚与秦朝福、徐法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繁民一初字第01396号原告:李忠诚,男,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被告:秦朝福,男,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被告:徐法三,男,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原告李忠诚与被告秦朝福、徐法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泾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忠诚、被告秦朝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法三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忠诚诉称:2012年6月16日,被告秦朝福因业务需要,向原告借款30万元人民币,双方于当日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借款利率为2%,借款期限为90天,同时被告徐法三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后原告按约定履行出借义务,现还款期限已届满,经多次催要,被告拒绝还款。据此,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贵院依法判决,满足原告方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秦朝福立即归还原告30万元人民币借款本金及利息(自2012年7月7日开始按月息2%的标准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二、要求被告徐法三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秦朝福辩称:1、对借款是事实,的确是向原告借款30万元。2、我现在无法归还借款,我的资产现在由委托人和政府在处理。我恳请法院解除被告二徐法三的连带责任。被告徐法三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秦朝福因经营周转向原告李忠诚于2012年6月6日借款人民币30万元,约定还款期限为90天,借款月利率为20‰,被告秦朝福收款后向原告李忠诚出具借条一张。被告徐法三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届期,原告催讨未果,导致纠纷。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借款合同、借条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上述证据系客观、真实、合法且具关联性,均予以采纳。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秦朝福向原告李忠诚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秦朝福、徐法三归还借款,本院予以支持。审理中,被告徐法三经本院传票传唤,未能到庭,亦未提供答辩意见,表明其自动放弃了答辩、质证的权利,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秦朝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李忠诚借款人民币3000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自2012年9月7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徐法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原告预交),由被告秦朝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泾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程 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