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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初字第194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楼锡范与丁国安、东阳市交通运输有限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锡范,丁国安,东阳市交通运输有限公司,陆彩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1949号原告:楼锡范,农民。委托代理人:葛莉俊,浙江国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国安,驾驶员。被告:东阳市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兴平路70号。法定代表人:杜益泉。被告:陆彩珍,农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公司,住所地东阳市吴宁东路28号。代表人:张健蕾。委托代理人:周菁,女,1986年1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楼锡范与被告丁国安、东阳市交通运输有限公司、陆彩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楼锡范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丁国安、东阳市交通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楼锡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楼锡范撤回对被告丁国安、东阳市交通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胡金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