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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翠屏民初字第339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翠屏民初字第3395号原告杨某某,女,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委托代理人杨洪,四川义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某,男,陕西省山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就自行协商解决达成一致,原告杨某某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系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为130元,原告杨某某自愿承担。审判员 刘 琳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新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