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翠屏民初字第339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翠屏民初字第3395号原告杨某某,女,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委托代理人杨洪,四川义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某,男,陕西省山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就自行协商解决达成一致,原告杨某某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系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为130元,原告杨某某自愿承担。审判员 刘 琳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新春 来自